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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化妆品命名规定》禁用“全效”等词
时间:2010/4/11 17:31:34 阅读1740次

     为规范化妆品命名工作,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《化妆品命名规定》及《化妆品命名指南》(以下各自简称为《规定》、《指南》)。

按照《规定》要求,化妆品命名应简明、易懂,符合中文语言习惯,并不得含有误导、欺骗消费者的内容。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:虚假、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;医疗术语、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;医学名人的姓名;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;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;已经批准的药品名;外文字母、汉语拼音、数字、符号等;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。

其中“外文字母、汉语拼音、数字、符号等”这一项,表示防晒指数、色号、系列号的,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、符号表示的除外;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、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,但约定俗成、习惯使用的除外,如维生素C

     《指南》则将规定进一步细化,明确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:特效、全效、强效等绝对化词意,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宣称“纯天然”等虚假性词意,扁鹊、华佗、张仲景、李时珍等医学名人姓名,“毛发再生”等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以及其他7类词汇。

        记者随机调查了解到,不少消费者都认为“高效”、“全效”这类禁用词语会影响自己的购买愿望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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